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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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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 年 12 月 29 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武鸣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信访、城管、文物、林园、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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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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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玉州区(含玉东新区)、福绵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机构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机构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市辖区的发改、财政、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城市管理、信访、农业、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统称建构筑物)、处理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青苗附着物包括青苗、动物、建构筑物、坟墓、可移物品等。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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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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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二)第三十六条 依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宅基地被征收户进行公寓式住房安置的,提供公寓式住房和小型汽车标准车位并给予小区物业服务费用补贴。(一)人均安置标准对从未按规定享受过安置的应安置人员,人均安置住房70平方米、车位0.2个。对已享受但并未按规定足额享受安置的应安置人员,人均安置标准按相应比例折算。(二)应安置住房面积与车位数量从被征收户家庭具有安置资格人员中核定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在住房安置资格人员中核定应安置住房人口。按应安置住房人口及人均安置标准计算确定该户应安置住房面积与车位数量。1.被征收户家庭中具有安置资格但从未享受或未按规定足额享受安置的人员均属住房安置资格人员。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加一个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名额:(1)合法夫妇未育有子女且各自未曾与他人育有子女;(2)已无直系亲属(包括收养关系亲属)。2.被征收户家庭的应安置住房人口,按以下规则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宅基地被征收面积(代号“M”), 该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不超5层的被征收建筑面积(代号“S”,不含雨篷、天棚、楼梯盖顶等),按(2.5 M+0.5 S)÷70算式进行运算,运算得数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进行对比,此运算得数大于或等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的,该户全部住房安置资格人员均成为应安置住房人口;此运算得数小于该户住房安置资格人员数的,以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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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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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补偿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规划、公安、司法、人社、监察、农业、林业、统计、园林、信访、工商、税务、征收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的相关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制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上述违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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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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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城镇经济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办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乡、镇开办的,需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备案。申报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可行性论证,说明开发条件、开发内容、经济效益、占地面积,并提供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计划等,报经批准后,方能宣布为经济区。经济开发区需要扩大范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划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和划拨手续。为了有利于统一征用土地和进行初步开发,凡建立经济开发区的市、县设立地产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成片土地,具体办理征地手续和拆迁、安置工作(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门负责);统一进行基础开发;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划拨工作。地产公司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隶属市、县土地管理局。除地产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民谈判办理征地事宜。三、简化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手续。其程序是:1、自治区根据各个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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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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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市辖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两类区域,第一类区域包括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第二类区域包括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辖区可结合去年征地工作的实际从2017年1月起执行。(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征地面积安排征地搬迁不可预见费用,统筹用于征地搬迁工作,由辖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严格按规定统筹使用。第一类区域中海城区(含涠洲岛旅游区)为3.5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万元/亩;第二类区域为2.0万元/亩,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从2018年1月起执行。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搬迁范围内房屋根据所属土地区域实行不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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