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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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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适用《条例》和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公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广工作,建立、充实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科研机构,落实科研经费,提高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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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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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侨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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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点击次数: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化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地有序流转,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林业发展管理水平,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现代林业强区,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28
2019 - 04 - 02
点击次数: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侨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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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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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
30
2019 - 0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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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公路、水运重大建设项目、民用机场重大建设项目和自2008年起自治区与铁道部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二、工作职责(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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