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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14
点击次数: 52
马鞍山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暂行办法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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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点击次数: 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衔接、与本省法规不协调以及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要求明显不适应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超过5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删去第四项。二、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大中型湖泊、水库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30%。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删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四、删去《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理:“(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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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点击次数: 1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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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1
点击次数: 18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二)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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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点击次数: 22
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工作,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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