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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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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依法行使出让权,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提供地籍资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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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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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荒山是指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40%的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0.3%的乔木林地。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荒山有偿开发,是指按本规定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从事非农产业开发和地下的矿藏资源开发及其它性质的开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第四条 荒山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禁止毁林开荒和在25度以上的陡坡开垦耕地。凡已划给学校的用地,公路、铁路及江河、湖泊、沟渠两旁划定的保护用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村民共用的牧场,道路、薪炭林地,有权属纠纷的荒山,有专门用途的荒山以及不宜出让的其它荒山,不得出让其使用权。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采用各种形式开发荒山,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身份、职业和国籍的限制。第六条 荒山开发,可以采用出让、承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合作开发。可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第七条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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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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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为了准确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范围,规范立案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省国土资源厅立案查处范围(一)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指定由省厅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二)省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中发现涉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案件。(三)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四)违法占用、转让、出租土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涉及基本农田2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由省厅查处。(五)由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厅立案查处;也可以由州、市或者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厅予以处罚。(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由省厅督办查处,也可以由省厅立案查处。(七)违法行为跨州、市行政区域的案件,由省厅立案查处。二、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范围(一)州、市党委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或指定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二)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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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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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修订了《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经2017年第2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两个《细则》要求组织上报用地预审及征转用地报件,不得随意删减、增加有关内容,并对报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2017年4月1日起,不按两个《细则》要求上报的用地预审和征转用地报件,我厅将不予受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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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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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4月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供应参与宏观调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的重要手段。用地预审意见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内在需求;是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务实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用地预审工作。二、明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是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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