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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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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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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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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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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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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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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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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利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包括下列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大口井、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四)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五)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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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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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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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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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集约节约、整体规划、统一控制、功能融合、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并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一)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二)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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