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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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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长 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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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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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规〔2017〕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  日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报批土地征收及依法实施征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省级征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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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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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规〔2017〕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2017年5月12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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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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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土资发〔2016〕1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作风整顿的意见》(冀字〔2016〕6号)精神,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5月13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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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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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之征收决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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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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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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