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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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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2日保定市主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三条  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二章  不动产权籍调查第四条  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已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的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登记簿只记载原有信息。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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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3
点击次数: 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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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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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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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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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删去第二十五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次修正)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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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0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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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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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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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来一些地方出现在没有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强行开工建设的现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方案不公开等问题,支持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要首先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地审批卷一同上报审批。要加强对补偿安置的审查,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合法、可行。对征地费用不落实、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可行的,不批准征地;对征地已经依法批准,但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安置办法的,不得供应建设项目用地。    二、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以增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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