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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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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第六条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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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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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2. 房屋按 24 厘米砖墙、层高 2.8 米(3 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4. 闭路电视(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管线)等设施拆移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 1000 元;拆迁过渡费按 9 个月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6.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2.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补偿标准按省林业厅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进行补偿。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 10-30%进行补偿。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费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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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04
点击次数: 219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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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11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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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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