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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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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    (1998年7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价格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进行地产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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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7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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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八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五条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第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权转移的日期。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第九条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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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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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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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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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发布文号: 粤国土资发[2004]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转发你们o 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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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2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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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七、《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八、《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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