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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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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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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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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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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16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应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土地管理责任。(一)各县市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纠正。(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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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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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2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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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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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30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计划管理。阜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务的协调、处理。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计划管理,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阜阳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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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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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3月2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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