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
国务院裁决案例:行政机关通过核销方式将基本农田调为非基本农田进而征收,构成违法裁判要点: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有关部门通过核销的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21〕522号申请人:王xx等29人(具体名单附后)申请人代表:王xx、高xx、孙xx、陈xx、李xx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张庄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 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29号,以 下称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了维持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苏行复第187号,以下称〔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7〕29号批复。申请人称:苏政地〔2017〕29号批复违法。主要理由是:一、征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二、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三、 征前程序违法,未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四、征地批准后未发布征地公告,当地按规定不具备继续实施征地的条件。被申请人答复称: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合法。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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