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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未实地调查就要按违建拆除村民房屋,打官司行政部门自行撤销《限拆通知》!

来源:
时间: 2024-01-30

河北:未实地调查就要按违建拆除村民房屋,打官司行政部门自行撤销《限拆通知》!

原告

左x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左x系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通过分家、继承等方式依法享有位于村北一处祖宅,并在2003年以其子的名义正式申请过宅基地确权登记。

2022年6月,当地乡政府称需要重启2008年保定市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保城改批【2008】第11号文件批准的xx村改造项目,对原告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

但是在双方尚未依照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推进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征收方未经依法的告知送达程序,直接将涉案限期拆除的《通知》贴在原告房屋大门上,称原告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限期3日自行拆除。


委托万典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左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上所述并非事实,且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限期拆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涉案建筑的具体位置、面积、范围、结构,也没有任何人员履行过实地勘察工作。并且涉案地块上的楼房实际建设者系原告儿子左xx。《城乡规划法》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罚对象规定为建设者,原告并非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第二、原告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征收方无权就建筑物的合法性作出认定意见,被告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涉案房屋既然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范围,就不能按照一般的违建日常排查进行处理,而是参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河北省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政府、村集体等相关单位充分调查之后、由xx区人民政府作出认定意见。

被告明显是在越权执法,行政行为目的不具备正当性。并且基于保定市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审批及确权工作相对滞后的客观事实,农村房屋不具备规划许可手续和房产证系保定市的普遍情况,此次市政府也未将是否办理了规划手续作为判断建筑物合法性的硬性要求,被告的执法没有任何权力基础。第三、《通知》未依法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且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直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决定强制执行事项,并非单纯的告知行为,具备可诉性。

被告作出的《通知》,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还给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和具体期限,并明确了法律后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反观,对于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和执法监督作用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一概没有提及,属于严重违法。

该《通知》实质上是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三项合一,不仅违反行政程序,还剥夺了原告的一切合法权利和救济途径。一旦原告出于畏惧,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按照该通知书执行,无疑将造成严重的损失,这种行政行为无疑是一种滥用职权的欺诈和胁迫,妄图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进行违法的逼迁。

行政部门自行撤销《限拆通知》

后管众律师协助左x向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期间,当地乡政府、执法局等部门作出了《撤回通知决定书》,自行撤销了对当事人左x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撤回起诉


后左x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准许原告左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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