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黑龙江双鸭山四战四捷,四户农民拿到满意补偿!

来源:
时间: 2018-07-13

补偿决定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


原告

于XX等四户农民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冯凯律师

被告

宝清县人民政府

案情


于XX等人系黑龙江省宝清县居民,因宝清县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工程,用于建设锦绣新城小区,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

于先生等人认为,宝清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多处违法,征收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存在不公开不透明、评估机构选择未经当事人参与等等严重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所以一直不同意搬迁,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宝清县人民政府对于XX四户农民分别作出了(宝房征补【2014】11、12、13、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要求他们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搬迁,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维权


在这拆迁博弈的关键时刻,于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冯凯二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赴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并现场研讨办案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提出诉讼后指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的对未经登记建筑物没有认定处理、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等十大违法之处。

具体违法点不一一列举了,也是我们经常谈到的,其中有以下三个较为重要:

首先,房屋价值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对原告房屋的补偿远低于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其次,评估机构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征收时房屋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即使协商不成,也不应让政府征收部门单方面确定。

最后,违建的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对于XX等人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先进行调查、认定,不能直接将其按照违建而不予补偿。


判决


最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宝清县人民政府对于XX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宝房征补[2014]14号)。


落幕


四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被撤销,强有力地捍卫了四户农民的财产。随后,于先生等人也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一致,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并向万典律师刘磊、冯凯二位赠送锦旗,聊表谢意。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8.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