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兰考县2013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881号,以下 称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 请人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豫政复决〔2015〕1859-1860 号,以下称豫政复决〔2015〕1859-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申请 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申请人称: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违法。主要理由是:一、征地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基本农田,超越被申请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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