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
浙江温州:民办学校和教育局签合同租赁校舍, 经委托鉴定是危房,住建局不予查处答复被撤销裁判要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者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未就投诉内容进行全面核查,亦未将核查结果予以告知,径直做出涉案答复,属事实不清。申请人xx学校xx实验学校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申请人系浙江省温州市某县民办学校,2018年6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召开社会资本举办民办学校专题会议,决定将A中学、B二中的校舍和现有设施捆绑出租,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招租。申请人得知该消息后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2018年7月,申请人拍得租赁权,用于创办实验学校。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与县教育局签订了《xx县A中学、和B二中产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教育局签完合同,第一次进校园准备查验装修时,装修人告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第一时间汇报县教育局,教育局让申请人自行鉴定。申请人自行委托浙江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B二中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整体构成危房D级危险房屋,建议迁离原住户,拆除重建。”另申请人自行委托浙江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A中学的1号教学楼和实验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C级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需求。申请人对此非常震惊,并积极向县教育局进行沟通和汇报,县教育局决定停止对B二中校舍的使用,将B二中校舍予以关闭,直至今日B二中校舍一直闲置。而关于A中学校舍,县教育局采取了不作为的回避态度。委托万典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进行维权。2024年10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关于xx县教育局将危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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