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占地案后续:村小组在法院告赢县政府,复议机关重新审查,又赢了!
行政复议申请人系广东省惠州市某村经济合作社,1993年申请人与另外两个村民小组以联队的名义从甲公司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该2056平米的土地以三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4、5月乙公司将该2056平方米土地用围挡围起强制占用,导致申请人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控制权,申请人认为乙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帮助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之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乙公司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紧接着帮助申请人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以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土地被围挡强占,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没人管,行政复议也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于是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4】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xx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负担。政府重新审查法院判决之后,博罗县人民政府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查,县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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