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协议被判撤销,街道办上诉被判驳回;律师:协议显失公平
裁判要点1,未登记建筑并非违法建筑,符合条件的应予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个人建房审核批准书》,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诉补偿协议约定其中250.23平方米建筑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登记建筑,未予补偿,但是被告xx街道办事处据此提交的证据并非职能部门认定意见,无法印证该部分建筑不符合补偿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被诉补偿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部分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2,签订协议后不向被征收人送达,不能开始起算起诉期限。原告伍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吕磊 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 原告伍xx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拥有两处合法产权房屋(共墙),已依法办理手续,并缴纳税费。2023年被告xx街道办事处启动房屋征收工作,未经法定程序将涉案房屋的大部分面积按违法建筑处理,并以强拆、断电等方式逼迫原告签订《温州市鹿城区征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2023年8月8日原告迫于压了签订了该协议。补偿协议中约定250.23平方米建筑不属于可视为合法未登记建筑,未予补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伍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团队研讨后认为:一、案涉房屋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经过政府审批,不存在违法建筑。案涉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温州市区城镇个人建房审核批准书》,并缴纳了建房管理费,应属合法建筑。而且涉案房屋手续齐全,至于未达到被告要求的标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据悉,涉案房屋建设时政府不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温州市境内的居民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告将涉案房屋的大部分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二、案涉房屋未经任何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被告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在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明显证据不足……行政诉讼之后万典律师帮助原告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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