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权威裁判规则:会议纪要不得作为征收依据,越权强拆房屋违法|经典胜诉案例(附判决书全文)
【律师简介】
办案律师团队
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典胜诉案例·最高法再审改判标杆】
案件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案件核心意义:最高法明确!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征地批复,越权征收强拆一律违法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很多地方行政机关常以“内部会议纪要”“工作安排”为由,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违规实施拆迁,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百姓房屋。此类违规操作,往往让普通百姓维权无门,一二审诉讼屡屡受挫,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本次由王卫洲律师团队代理的经典再审案件,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改判,成为全国征地拆迁领域遏制越权征收、规范行政强拆行为的权威判例。
一、案件基本背景
当事人陈先生在福清市拥有合法祖遗房屋,房屋产权清晰、手续完备。
2016年,当地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仅通过内部专题会议纪要,私自将包含当事人房屋在内的6栋民房纳入征迁范围,约定参照其他路段补偿标准执行,全程未上报审批、未履行法定征地流程。
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征地批复下发,明确批准的征地范围并不包含案涉6栋民房,也就是说,案涉房屋从未被纳入合法征收范围,依法不应被征收、拆除。
但当地政府及街道办无视法定审批流程,在未与当事人签订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合法征收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8年直接强制拆除当事人合法房屋。
二、艰难维权历程,逆势翻盘纠错
房屋被无故强拆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公正判决:确认当地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行政机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定,全盘推翻一审结果,以“无证据证明行政强拆”为由,驳回当事人起诉,让当事人维权陷入绝境。
面对二审错误裁定、维权无路的困境,当事人慕名委托王卫洲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续维权工作。接手案件后,律师团队并未放弃,细致复盘全案证据,深挖案件关键疑点,穷尽法律救济途径,积极收集新证据、梳理完整证据链,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
经律师团队专业论证、充分举证说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正式出具抗诉书,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三、最高法终审胜诉,确立权威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团队代理意见,明确作出核心裁判认定:
1. 会议纪要无征收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仅为内部工作文件,不能替代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文件,无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以此实施征收属于典型越权行政。
2. 无合法审批的征收强拆一律违法:案涉房屋不在法定征地批复范围内,行政机关将其纳入征迁、实施强拆,缺乏任何合法基础。
3. 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制拆房:根据《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拆房屋,即便合法征地,也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行政机关抗辩理由不成立:结合会议纪要、同片区住户安置协议等完整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房屋系行政机关违规征收拆除,其辩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终审判决:撤销二审错误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案例价值·全国标杆指引】
本案作为最高法再审改判经典判例,不仅帮当事人沉冤得雪、守住合法权益,更统一了全国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彻底杜绝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内部文件随意扩征、无证强拆的违规操作,为全国广大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权威司法依据。
在大量同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越权拆迁败诉,而本案的成功改判,再次印证:拆迁维权拼的不是蛮争,而是专业、证据与法律逻辑。
【执业初心·为民而行】
数十年风雨执业路,王卫洲律师始终秉持:不惧强权、不畏疑难、不负托付。征地拆迁案件,关乎百姓安居根基,关乎一家生计安稳。每一次接手案件,都是承接一份沉甸甸的信任。
从一审败诉、二审驳回的绝境,到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改判的翻盘,这份胜诉,既是法律公正的彰显,也是律师坚守初心、深耕专业的最好见证。未来,将继续以法为刃、以守为责,深耕征地拆迁维权领域,帮更多被侵权百姓打破维权困境,守住家园、争取公平公正的合法补偿!
【附件:本案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一拂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樊xx,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滨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诉被申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行监〔2023〕18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 (2024)最高法行抗1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福清市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城路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迁范围,征迁补偿标准比照环城路石井段房屋征迁方案执行,征迁费用列入环城路征迁工作经费。陈xx一处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祖遗房屋,属于纳入征迁范围的 6栋民房之一。
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7〕629号《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629号批复),同意将xx村水田0.7671公顷等集体所有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但未包括箱涵南侧6栋民房。
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陈xx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未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xx的起诉。
陈xx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陈xx申诉称,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抗诉称,经调查核实,新证据即与案涉房屋在同一祖厝的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2017年1月8日),证实系因福清市汽车专用线(虎溪至融宽环路)石井段KO+224箱涵顺接房屋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对会议纪要涉及xx村6栋房屋实施征迁。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陈代忠案涉房屋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答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请求维持二审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环城路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陈xx主张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申诉理由成立。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根据环城路指挥部会议纪要,以及新证据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福清市政府违规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的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二审裁定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
二、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阎巍
审判员 马生安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