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沙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XX 刘XX
被告:阳谷县大布乡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丁XX 杨XX
案情概述
王XX 系阳谷县大布乡熬盐场村村民 在该村有合法的承包土地。2017年1月中旬,阳谷县人民政府和大布乡人民政府为实施”S249省道(蒙馆公路)魏阳线莘县曹楼至阳谷鱼林赵段工程“建设,组织相关人员对王XX的承包地予以强制推平,强行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
一看土地被强占,地里的庄稼被毁,这可急坏了王XX,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一直是靠土地吃饭,养活一家老少。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耕种的农作物就这样一夜被毁。征地批文没有看到,青苗补偿费只给了一点,这么少的补偿,放谁身上都不愿意接受。在失望和不甘心中,王XX听说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承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的律所。经过各方打听,找到该律所。律所指派张沙、夏涛律师介入此案,听完王XX的陈述、审查相关的案卷材料认为本案的违法点有以下几点:
1、被告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告使用土地,应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建设,严重违法。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被告改变农田使用用途没有经国务院批准。
3、征地补偿款项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没有支付补偿到位。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得到合法、妥善安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被告依法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4、被告实施的征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谷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告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大布乡人民政府参与了强占行为,其起诉大布乡人民政府,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对于大布乡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在尚未依法获得有权机关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占用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违法。因涉案土地已被实际占用建成道路,且相关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实施违法强制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确认阳谷县人民政府征收占用原告王XX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负担。
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