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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变化之:土地征收程序——拟阶段签协议

来源:
时间: 2019-01-25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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