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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征地告[2019]第064号

来源:
时间: 2019-06-10

沪〔浦〕征地告[2019]第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4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1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新场镇东至聚福桥路,南至02-02地块,西至庆元桥路,北至坤珍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新场镇仁义村九组868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288.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96.2平方米。

2、浦东新区新场镇仁义村十一组917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7平方米。

3、浦东新区新场镇仁义村十组356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5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13.2平方米。

4、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卫村三组18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31.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31.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328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737.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52.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189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19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新环东路278号(新场镇拆迁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6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8921176-8218监督电话:38763593

联系人:赵亚琴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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