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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

来源:
时间: 2019-06-10

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

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1-9)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非法转让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

3、涉及基本农田。

 

可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2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非法所得的10%以上15%以下罚款。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

3、涉及基本农田。

并处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罚款。




 

 

 

 

 

 

3

 

 

 

 

非法占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1、基础设施建设;

2、占用未利用地;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4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涉及土地5亩以下。

 

 

 

 

 

 

 

 

 

责令

交还

土地。

 

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并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5

 

 

 

破坏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1、涉及耕地2亩以下;

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耕地2亩以上。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6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涉及基本农田0.5亩以下。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涉及基本农田0.5亩以上。

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自行履行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

 

不予处罚。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下,并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

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并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8

 

 

 

 

 

农民非法占地建住宅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控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取土等,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2、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可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1、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取土等,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2、  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9

 

 

 

 

 

 

 

 

 

 

 

临时用地违规

 

1、《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

《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条例》第28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一年之内恢复种植条件。”

《实施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未恢复种植的,逾期半年以下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可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未恢复种植的,逾期半年以上不恢复种植条件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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