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乡建设在快速的进行,有时候会出现对农村的宅基地征用的情况。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不过宅基地的适用对象仅限集体成员,虽然国家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流转,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并且转让者不能再被批准新的宅基地。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1,房地产分离出卖,宅基地不可以转让。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宅基地不可以转让。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宅基地转让违法。主要包括转让下列房地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3、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会有宅基地和房屋两种补偿,主要通过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
就是所谓的给钱,一般采取等价换房的方式。货币补偿操作简单,能一次性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决了回迁、过渡期限等后续问题。一旦选了货币补偿,住房时不会受任何方面的限制,同时选房时,不会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
2、产权调换
就是所谓的给房,一般采取易地或原地再建房和被拆迁方进行产权互换,拆迁户可根据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一般很多人都会选这一种,不仅有个安稳的地方,而且就算房屋多了,也可将其租出去,赚取租金,何乐而不为。尤其是家里有老人的,有了房才觉得安稳,所以选房是比较稳妥的。
如果想买卖农村房屋,必须要满足转让条件。另外,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保障合同的规范性,对卖方毁约情况进行规定,尽可能的避免各种宅基地买卖纠纷事件的发生。如想咨询相关专业的法律问题找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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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