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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委员会居然也会被定违法,律师们都这么说。

来源:
时间: 2021-04-01




拆迁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委员会居然也会被定违法,律师们都这么说。


 【案情概要】

李先生、王先生是X市X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拆迁事宜,二人委托拆迁律师为其代理。


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和所申报材料,后者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李先生和王先生实在没有办法。


基于上述事实,拆迁律师认为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所以向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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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

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了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管理条例,复议机关的受理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要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而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却提出以下三点答辩意见:


一、未收到申请人所述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二、已经向申请人提供过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曾于向被申请人处要求查看本案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当场向其出示了相关材料;对于无法进行复印的材料,安排申请人进行了查阅,因此,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示。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期限需要延期时,都要在拆迁现场发布公告,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及时发布,并有照片为据。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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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那么建委所言到底是不是事实呢?是不是没有提出过申请呢?


面对被申请人对自己行政不作为的狡辩,律师们提供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EMS单号,并且提供了《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回单》,该份证据显示:X市建委机要收发章”签收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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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告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还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此,X市建委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形式和内容合法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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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X市建委违背了上述规定,是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例中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X省住建厅作出复议决定,责令X市建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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