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了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管理条例,复议机关的受理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要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而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却提出以下三点答辩意见:
一、未收到申请人所述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二、已经向申请人提供过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曾于向被申请人处要求查看本案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当场向其出示了相关材料;对于无法进行复印的材料,安排申请人进行了查阅,因此,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三、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在拆迁现场进行了公示。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期限需要延期时,都要在拆迁现场发布公告,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及时发布,并有照片为据。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