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加上这一部分高额的拆迁奖励,整体的补偿也无法达到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地产价格标准,让广大被征收人有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感觉,这也是一部分拆迁户咨询者的困惑,“这个奖励挺高的,过了奖励期限,政府不给我怎么办?但是这个补偿标准我又不甘心”等等。
每一个征收项目进行安置补偿,都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总额,资金预算都是要讲过财政部门及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而这种预算由都是根据被征收的范围、面积、地价、房价、人数、建筑面积等综合因素计算出来的,那么很显然,拆迁奖励,绝对不会作为资金预算的一个重点去安排,更不可能成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大头”而这些拆迁奖励原本就是被拆迁户房屋本身应得的合理补偿,而非被征收拆迁部门人为设置可以取缔的选择性奖励,被蒸熟房屋的本身价值被人为地区分成为不同的区块,变成了所谓的“奖励费”。

正所谓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其目的还是为了调节被拆迁户心里的预期,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补偿价格低得可怜,而拆迁奖励却高得吓人,设置降低的房屋补偿标准目的在于降低被拆迁户对于征收安置补偿的心理预期价位,而设置较高的拆迁奖励,则是给被拆迁户一颗“甜枣”,这对于征收拆迁部门来说,更有利于促成大面积的被拆迁户“乐呵呵”地积极主动签约搬迁,加快拆迁进度,完成拆迁任务,这也是很多拆迁户及早地签了字拿到了所谓的拆迁奖励甚至暗自庆幸自己及早签字保住了奖励,
其实不过是自己把手打折再接上而已,没有任何益处,而这种可有可无的拆迁奖励费,因为拆迁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也容易滋生腐败,诸多拆迁人员贪污拆迁款:非法占用、挪用拆迁款的司法案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