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工程已经开展、签约户房屋陆续被拆除的现状,果断地向包括腾退人村民委员会在内的各方主体邮寄了律师函,分析了宅基地腾退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在腾退中非法破坏其房主房屋等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与此同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就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规划、立项、拆迁许可证等事项向责任部门一一索取。很快,申请公开的信息陆续反馈,原房主的宅基地腾退属于材料全无的宅基地腾退情况。为查处程序做铺垫。
首先,针对村民代表表决的腾退方案,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表决程序、表决依据以及会议程序等关键信息。因为以上信息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需要60日的时间成本,但村民委员会并未对此给予任何回应。
信息公开第二阶段的工作,即要求镇人民政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督促村务公开,这同样需要60日的时间成本。很快,乡镇人民政府以所谓的村民委员会已经自行公开为由,对律师进行答复。
很显然,其并未依法履行督促村务公开的职责。针对这一情况,万先生一方先行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其次,针对信息公开反馈的上述宅基地腾退项目无任何材料依据的情况,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即查处村民委员会违法拆迁的行为。在接近查处期限的60日之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回复称村民委员会的腾退行为合法。
对此,房主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经过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延期审理,区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乡镇人民政府的答复行为。之后,再相对地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
最后,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房主居住的区域因为拆迁资金不足等情况,使拆迁项目陷入停滞。这使因程序而推动的谈判过程突然中止,房主为此极为焦虑。
在前面铺垫的两项查处程序已经相继进入法庭诉讼的一审环节时,宅基地腾退的资金也已经到位,二期腾退工作启动。被告乡镇人民政府因面临败诉风险,愿意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并主动要求通过庭下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行政纠纷,并给予房主更多补偿金额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