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要拆我的房,先得补我钱”,
好多人从不区分“赔偿”与“补偿”。
究竟有什么不同,
其中“赔付”与户籍是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都存在哪些差异呢?
补偿和安置是一码事吗?

户籍不在房屋和土地所在地的情况不在少数,要是遇到拆迁是否就没有补偿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补偿与户籍无关,仅需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都是谁,补偿的归属就很清楚了。
同住的成年家属多少、户籍人口多少都与补偿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牵涉保障房分配、公房承租人变更等问题时才与这些相关,但这都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多少无直接关系。
首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者,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者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到他们手中。
其次,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在按“自然户”补偿的情况下,补偿利益属于该农户的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此时,只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有权享有这部分补偿利益,而“资格”与户籍是高度相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轻率地认为“没户籍就意味着没有农村房屋这部分的补偿”。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未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前,仍继续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的合法权利。
此外,因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并据此占有宅基地的城镇户籍人员同样有权获得部分补偿利益,不可能被“白拆”。
“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户籍迁出但资格仍在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且“自然户”不等于“公安户”,单独立户但实际上未独立居住生活的人,仍然有权分得原“自然户”的补偿利益。
再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其与户籍的关系与前述第二点分析雷同。
房屋安置的目的就是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生活,对户籍已迁出且实际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人一般不会给予这部分安置。这部分利益多通过“村民自治”确定,不是法定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相关条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农村和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城市强调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补偿,农村则突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而户籍和“资格”始终是贯穿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大问题,农民朋友如遇到这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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