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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猫腻之:征收主体猫腻

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猫腻之:征收主体猫腻


征收主体猫腻:

1、法定批准机关: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一)(二)(三)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即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机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有这两级政府具有征收资格。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

2、实施单位:

1)农村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即征收集体土地实施单位:区县级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即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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