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之: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之: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与“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采晴整理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8.All Rights Reserved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