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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律师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律师注解:该条是对司法强执的规定。分析本条:

首先,申请强执的前提是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申请强执的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再次,强执的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是我们审查强执是否合法需要审查及参与执行谈话时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律师注解:本条的关键点在后半部门,如何体现“结果公开”的原则,就在于对分户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同时也是征收律师承办的一个点,向征收决定作出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分户补偿的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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