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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范围、级别管辖

诉讼管辖范围、级别管辖


一、诉讼管辖范围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以这两种管辖类别举例说明。

二、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2、3部分的内容。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来源:法律身边事儿)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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