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那怎么办?
解决办法有以下两种:
(一)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产权人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
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二)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产权人进行相应补偿:
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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