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70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胡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因征收产生的相关补偿项目纳入补偿范围,不得遗漏。
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政府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遗漏被征收人实际损失项目:被征收人在案涉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征收会产生机器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偿问题。补偿决定若遗漏上述两项补偿项目,确有不当。
法院可判令补正:对被遗漏的补偿项目,人民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对机器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认定并予以赔偿,以补足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