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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不公开?与万典律师携手终获胜!

来源:
时间: 2018-10-12

申请信息不公开?与万典律师携手终获胜!

申请人

党XX

委托代理人

王 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案情简介
◆◆


党XX系河南省孟州市梧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因孟州市人民政府实施梧桐村改造工程建设,党XX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一场关于信息公开的维权之路就此展开……

01

征地项目是否办理规划手续?

为了解梧桐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党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办理相关事宜,并于2018年6月25日向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梧桐路北段拓宽改造工程(老村委楼至河雍路)是否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2018年7月20日,党XX收到市住建局《关于党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答复载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据此,您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无法向你提供你说要求公开的内容”。

意思也就是,现在要征收你的土地和房屋,但关于这个征地项目有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和你没关系,所以不公开。

赖以生存的房屋都要没了,相关信息竟然不公开,这是什么道理?

申请信息不公开?与万典律师携手终获胜!

02

行政复议,请求给予完整答复

随后,党XX委托王玲律师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孟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完整答复。

王玲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有权利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房屋因梧桐村改造工程建设被划入拆迁范围,申请人于涉案信息公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申请其居住范围内的规划等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涉案规划信息与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申请人有权力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方式简单粗暴,且违反法律规定。

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无关,被申请人也应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齐全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有关的相关资料,而不是直接答复不予提供。

被申请人此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的答复无法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无法促进依法行政、无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

申请信息不公开?与万典律师携手终获胜!

03

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焦作市城乡规划局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给级人民政府及项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涉案文件,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文件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属于法律、法规使用错误;同时也没有相反的证据排除申请人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之间存在生产、生活及其科研等需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

二、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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