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内蒙古强拆案:牧民自建房被认定“违建”,万典律师据理力争,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郝XX等11人
代理律师: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察哈尔X旗自然资源局
本案的委托人情况相似,该地区是移民区,当初政府给牧民土地让自行建房,很多人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据郝XX等人陈述,在2018年之前,移民区违建房屋都已经被拆除,存在的房屋都是没有收到过任何处罚的,之前修建高铁占用申请人所在地移民区宅基地房屋时,也都认定合法给予补偿了。申请人建设房屋前,向镇政府申请过,但是,当时要不就是不收材料,说管辖变动了,要不就收了材料也不给答复。
而如今要求强制拆除,根本没有听郝XX陈述申辩。为此,郝XX和邻居等人商议以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丽媛(实习)二位律师介入本案。经过认真调查了解,二位律师认为本案的不合法之处颇多: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其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无法确定哪部分房屋是非法建筑,何时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
二、被申请人违法送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直接造成申请人丧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知情权,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陈述权、申辩权,程序违法,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保障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申请人所建设的房屋都已经远超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之规定,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即使申请人建设房屋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开工申请手续,也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申请人只要履行依法补办手续即可
六、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城乡规划法》第64条、68条,并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房屋,而被申请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已经明确把申请人的房屋设定为宅基地建设房屋了,被申请人引用的法条自相矛盾。
七、被申请人不属于合法的执法主体,即使要对申请人予以处罚,也应由黄旗海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了职权
八、被申请人只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复议或诉讼期内,不可以执行。
九、旗自然资源局执法的目的不纯,不知道出于什么企图,想着法儿、变着理由要拆除老百姓的房屋,把拆百姓房当成政绩,把拆百姓房当成工作,甚至还联合多个部门“执法”,随意执法,视国家法律为儿戏,百姓有的都吓出病了。
十、申请人的住宅一旦被强制拆除,将直接使申请人返贫,这与习近平总书记一再要求的“打赢脱贫攻坚战”背道而驰。
结果,在法定日期截止之日,被申请人未提交材料。复议机关认为:察哈尔X自然资源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察哈尔X自然资源局4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