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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崇州市对《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增补搬家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林木等补偿标准

来源:
时间: 2019-05-22

成都崇州市对《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增补搬家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林木等补偿标准

崇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增补搬家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

林木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崇阳街办,市政府各部门,各指挥部(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443日执行的《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146号)做部分内容补充,增补搬家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林木补偿等项目及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州市人民政府

2015331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增补搬家费、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和林木等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竹子


1

2

食用菌

地膜

正常生产或生长期

平方米

15

棚架

正常生产或生长期

0.5

3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30

贴瓷砖


立方米

60

4

水塔

可移动水箱


立方米

200

砖砌

400

5

粮仓


立方米

15

6


600

7

苗圃搬迁费

实生苗

盆栽的不予以赔偿

20004000

嫁接苗

60008000

8

机井个(灌溉用)

直径110mm以下


9000

直径110mm以上

18000

9

动力电


18000

10

空调移机


300

11

电话移机


住宅58非住宅158

12

光纤


340

13

天然气


4200

14

宽带


320

二、按已被拆迁户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按300/人领取搬家费。

三、养殖户:房屋根据结构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养殖的猪、鸡、牛等动物由市农业发展局提出具体补偿的标准。

四、未在补偿范围的补偿项目的补偿、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停工停产费用和实际补偿金额超预算金额10%以上的补偿项目一事一议

五、一事一议由项目涉及的指挥部、管委会牵头组织。

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3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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