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什么时候能拿到补偿。其实是每一个当事人最关心的事情,好多当事人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在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后,当地征收部门就没信了,补偿款迟迟没有到位,多次找到相关部门都说等信,这样等要等到什么时候呀。
这个时候一定要委托相关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为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虽说有了上述的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询问与催促补偿进度时,被各种借口搪塞而敷衍拖延不给补偿时,那你就需要主要收集证据,及时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一、胁迫:
构成“胁迫”一般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以侵害相对方利益为要挟的行为;二是基于行为人的要挟,相对方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主张系受到行政主体的胁迫而签订补偿协议,对此应当由主张“受胁迫”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践中大部分行政相对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收集到“受胁迫”的直接证据,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注意收集证据,例如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电话录音等,去哪里谈判和签署协议最好能告知亲友,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注意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环境、签订过程、签订人的身体心理状态等因素,避免在遭受冻、饿、晒、烤、疲等情况下签约。
二、欺诈:
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认定:一是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行为人是否有故意,主要应当从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诱骗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后又在该协议上填写其他内容;故意歪曲解释协议条款,诱骗对方签字;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即对协议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自行收集信息、作出决策并对自己的缔约行为负责。对于被征收人主张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忽略协议关键条款、不了解相关政策等继而在行政协议上签字构成“欺诈”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般会认定被征收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简单的推定行政主体存在“欺诈”。
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事实上的利益失衡,但受损害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得已而选择”的情况的,仍很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中,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可能确实略低于法定补偿标准,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就无法认定显失公平。如果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则应当重点调查协议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再起诉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额予以适当变更。
综上,如果能够证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存在以上一种或者数种情形,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已经签订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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