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处理的时间限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为情况复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提出相关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过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批准,可以适当的延长时间。
2、关于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真实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真实的姓名和职务;争议的事实、个人理由与要求;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最终处理结论。
3、关于调查处理决定及其效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的人民政府,再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时,需要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感到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生效后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4、不依法调查处理的后果
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