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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我的房,为什么补偿金却不是我的!

来源:
时间: 2021-07-17



我辛辛苦苦买的房子,投入了上百万进行翻建、装修,房屋被征收后,如果无法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我们一家人就无家可归了啊。李某的房屋在城市改在过程中,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拆我的房,为什么补偿金却不是我的!

李某老家在江西,十几年前出来打拼。2011年7月,李某向玉环某村村民江某、柳某夫妻购买该村宅基地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在支付购房款61万后,江某、柳某交付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及钥匙。次年,因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李某进行翻建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一家人一直住在里面。但是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一直未能转移。而就在去年,该村被纳入城市改造项目面临拆迁,最终双方因补偿款矛盾突起。


由于房屋的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并不一致,拆迁部门既与江某、柳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征用协议,也与李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某认为,给江某、柳某的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均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购房款。本案的争议焦点逐渐集中在原告诉请的信赖利益损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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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合同既然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就包括考虑到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因素的信赖利益损失。被告因合同无效将获得巨额利益,有悖法律规定,应予赔偿。


两被告则辩称,双方一致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既然被告要归还购房款,原告应该返还房屋,返还不能的,折价赔偿。据此,两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原始房屋并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支付房租,合计20余万元。


经审查,法官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受理,同时决定休庭进行调解。被告方仍表示愿意按之前谈好的150万元了结本次纠纷,但原告认为自己损失太大,该金额远远不够……


最终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款到底该归谁呢?若归原告,岂非助长了宅基地房屋“非法买卖”之势?若归被告,不诚信行为焉能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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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基于现实情况,为解决宅基地总量不足和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问题,《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曾明确出现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的规定,尽管正式颁行时删去了此项内容,但该精神与《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从实践情况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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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如何分配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基于现实情况,为解决宅基地总量不足和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问题,《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曾明确出现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的规定,尽管正式颁行时删去了此项内容,但该精神与《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从实践情况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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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

协议约定:


1、因原、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双方均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拆迁补偿继续由双方自行与相关部门以协商等方式处理。


2、由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转让款等损失161万元,由法院向相关老城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提取被告名下的补偿款用于清偿,两被告应予协助。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征收纠纷,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辩护案件;土地权属争议、承包、流转、出让、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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