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强拆人都是朴素的价值观念,往往对于赔偿的诉求便是“拆我多好还我多少”、“重新给我盖起来房子”等等。
这个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个法条的意思便是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应当是最先考虑的补偿方式。
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是行政赔偿中比较常见的判决方式。赔偿请求应当主张对被强拆人的直接损失和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及时、一次性赔偿。及时、一次性应该好理解,对于“全面”应当积极主张房屋损失、装修装潢损失、搬迁费、租金损失、补助和奖励、财物损失及利息损失等等项目。
在赔偿的项目中,最重要的便是房屋损失。首先,如果是有征收项目,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所以可以参考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没有征收项目的情况,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一般以评估为依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