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某省某市的当地农民,因家中人口众多,而原有的祖宅面积狭小,且年代久远早已破旧不堪,在向村里多次申请宅基地未果的情况下,李先生于2004年在自家的自留地盖起了新房。
由于自己的儿女都已经成家急需住房,袁先生对新房花费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不惜将毕生的积蓄都倾注其中,一家人聚居在一起也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县政府进行旧村改造,并认定李先生家的新房为“违法建筑”,镇政府要求其限期拆除。
毕竟李先生家的房屋确实没有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且其房屋地基原本是耕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显然,李先生家的新房属于违法建筑无疑。
难道没房产证,李先生的房屋真的非拆不可吗?镇政府真的有权定性为违法建筑,并进行拆除吗?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是需要规划部门来予以认定,在没有认定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将该房屋当作违法建筑来对待,更不能随意的予以拆毁。因此镇政府的说法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退一步讲,即便李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只要其符合城镇规划,也不应当予以拆除,完全可以通过处罚之后补办手续来予以合法化。最后,对于必拆不可的违法建筑,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按照法定的一系列程序对其予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的】
《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余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鉴于我国国内很多房屋没有办理过建房相关手续,《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才规定任何人建房都需要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在拆迁过程中,这些没有建房手续的会因为证件不齐被认定违建予以低于合法住房的价格进行拆迁,这样一刀切的拆迁一般在程序都存在违法。所以在2008年之前新建、扩建或者翻建的房屋,在拆迁中不宜全部认定为违建,在经过合法合理的认定程序后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
《土地管理法》是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我国法律一直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及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相关的建房手续,在拆迁时都应当按照合法住房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为年代久远,又恰逢是年久失修的老宅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危房,按照危房进行拆迁。这里提醒大家,任何认定结果都需要经过合法程序的认定,在拆迁中要警惕拆迁方以拆违代拆迁或者以拆危代拆迁的强拆手段。
【因历史遗留造成的违章建筑】
在我国留存很多建设年限比较长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建设早期基本没有取得任何证明和手续,甚至有些建筑经过了多次的买卖或者继承,甚至经历了多次的翻建和新建,这类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建,要么自行拆除要么被强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拆迁过程中,历史遗留的无证、无手续房屋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如果拆迁方以违建的理由要求被拆迁人无偿自行拆除或者按照违建被强拆,被拆迁人应该通过司法渠道主张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