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例介绍
张某位于某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17年12月26日征收方下发了签约通知书。本来张某积极配合征收方工作,与之协商谈判,希望能有一个合理满意的补偿结果。
但让张某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4月26日,拆迁办突然中止与林某的谈判,反而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林某的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要求林某限期自行拆除。而这期间,张某自始至终没有收到征收方的任何赔偿方案。
张某傻眼了,房屋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
张某的土地房屋是在2008年家庭分户后,经当时村委会口头同意,从其他村民手中合法租入宅基地,当时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年,张某在租入的宅基地上建设了自用住宅,且此房屋是林某唯一的住宅了。对于张某房屋的建设,村委会并没有表示否定,张某一直合法居住至今。
而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却在征收过程中说房屋是违法建筑了,还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将房屋强拆了,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况且房屋强拆了,张某就没有住房了,赔偿也没谈成,更没钱买新房了。最终提起上诉
诉讼中,经过调查张某的房屋为合法取得,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且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下达限拆通知书时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居住权和当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历史背景,属于行政行为履行有重大瑕疵。其实质属于借拆违之名行拆违之实,规避征收程序,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当事人房屋没有办理过批地建房手续,没有合法的审批材料,所以是违法建筑。且在强拆当事人房屋是履行了通知程序,属于合法强拆。
首先,没有办理批地手续、没有合法的审批材料是由于当地历史原因导致,并不能归责于张某。
其次,对于通知程序,也属于履行不完全。限期拆除房屋,除了通知当事人,还需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涉及像“限期拆除”这类设计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权。在该案中,征收方都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强拆行为亦属于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