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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陷泥潭,律师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终获满意补偿

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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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代理制之处,委托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以及同征收方拖了将近四年,迟迟得不到解决,委托人意识到长期的僵持下去对自己不利,于是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过多次咨询和选择,委托人决定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刘磊及助理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xx公司的案件。

这是万典律师事务所的一起普通案例,从一审、二审、甚至到再审,律师在超出代理协议义务的范围后,仍然积极的坚持着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是每一位万典律师的信念,希望我们有限的能量,能为更多的处于困境中的被征收人提供帮助。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新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春,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鼎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厦门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闽06行初1号行政裁定,驳回xx公司的起诉。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行终54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xx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晓滨、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法官助理孙辉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申6017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东宁,区长。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xx公司以涉案纠纷已经初步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再审申请人厦门xx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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