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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日期: 2023-08-15
浏览次数: 7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上诉人

谷xx、徐xx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介绍



上诉人谷xx、徐xx等人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当地均拥有房屋一处。2020年3月1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作出枣征公告[2020]x号《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及枣征公告[2020]xx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对土地进行征收,其中涉及上诉人所在的村庄。相关部门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搬迁堪估分户表、项目装修及附属物调查估算表。

2020年4月10日,上诉人的房屋被拆除。

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区法院审理,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
01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拆除五案原告房屋的实施主体问题。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有身着执法局制服的工作人员及喷涂有“管理执法”字样的执法车辆,结合区执法局具有的综合执法权,可以推定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除的主体为被告区执法局。原告提交的公告中对案涉房屋所涉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均不是被告xx镇政府,且xx镇政府无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xx镇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拆,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xx镇政府直接实施了强拆,故确定或推定xx镇政府实施强拆的证据不足,xx镇政府不能认定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且行政程序不仅合法,还要正当。本案系强制拆除案件,因此,被告市中执法局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具体到本案,被告市中执法局在既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一个法定程序,也未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复议、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径直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违法,依法应确认被告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4月10日强制拆除原告谷xx、杜x、徐xx、吴xx、葛xx、陈x位于枣庄市市中区xx镇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上诉,要求确认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02

上诉人谷xx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

1.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2.确认被上诉人xx镇政府和区执法局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万典律师认为:

本案自起诉以来,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处理,于2023年1月9日第三次重新开庭,2023年3月23日上诉人电子收到2022)鲁04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仅确认被上诉人区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xx镇政府主体适格,其和被上诉人区执法局共同实施了涉案强拆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三次规避上诉人xx镇政府责任,事实认定不清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xx镇政府和区执法局均有参与涉案行为,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到现场参加强制拆除行为,就应当认定二被上诉人是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

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房屋被拆除时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实二被上诉人的主要领导皆在房屋强拆的现场。可以认定涉案行为系由二被上诉人实施,若与二被上诉人无关,二被上诉人主要领导何以出现在涉案房屋强拆现场?

而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照片、视频、录音、报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可知本案发生时,市中区副区长刘x带领被上诉人xx镇政府镇长宋x、副镇长赵xx、被上诉人区执法局局长李xx等人指挥的强制拆除行为。当时被上诉人组织了两百余人,还有医生八人,救护车两辆,城管执法车、公安车辆等多辆,如果不是政府组织,不会出动这么多人,这么多部门,更不会有救护车在现场。且上诉人报警后,警察明确告知上诉人这是政府组织的拆迁行为,如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区执法局主体适格,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都到现场参加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认定二被上诉人都是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仅认定区执法局责任而不认定xx镇政府责任,于理不通、自相矛盾。而且上诉人有理由推定原审法院在推脱、规避xx镇政府责任。

本案是两次发回重审、第三次开庭审理,原审法院前两次审理认定村委会为拆除责任主体被枣庄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第三次还在试图将责任推给共同实施强拆的一方政府部门区执法局,推脱镇政府责任,达到掩盖本案的核心实质,因征收引起的强拆纠纷,以职能部门的执法强拆掩盖行政征收的目的。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实质是因征收引起的行政纠纷,因项目征收,上诉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双方关于补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于是通过强拆达到其征收的目的。

结合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征收的客观事实、二被上诉人都适格的客观事实,二被上诉人都应承担涉案的法律责任。

山东:三次开庭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执法局共同担责!

中院审理
03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xx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有身着执法局制服的工作人员及喷涂有“管理执法”字样的执法车辆,结合区执法局具有的综合执法权,原审法院推定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主体之一为区执法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上诉人提交的xx镇政府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通知》记载:为加快推进枣庄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自即日起,区、镇、村组织工作组对xx片区进行摸底丈量。枣庄市市中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明白纸》显示,搬迁程序及组织实施: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并会同xx村村委会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诉人亦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市中区xx镇xx村房屋搬迁勘估分户表》、《x村x项目装修及附属物调查估算表》,上述证据虽系复印件或打印件,但能够初步相互印证。

同时,上诉人根据其提交的照片指认时任xx镇政府镇长、副镇长在强制拆除房屋的现场。上诉人还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一张,虽加盖的公章印文模糊,但“搬迁安置指挥部财务专用章”的印文内容基本可辨。加盖的时任xx镇政府镇长个人印章的印文内容清晰可辨。

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xx镇政府均以系复印件、打印件为由不予认可,但不能作出合理的辩解和说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xx镇辖区内,在xx镇政府和区执法局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涉案房屋被径行拆除的情况下,结合在卷证据,宜应推定xx镇政府与区执法局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就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予以详细论定,同理应认定xx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就行政赔偿问题,上诉人可按原审法院的告知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31日强制拆除杜x、徐xx、2020年4月10日强制拆除谷xx、吴xx、葛xx、陈x位于枣庄市市中区xx镇x村x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均由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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