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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万典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协调结案!

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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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方没有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

刘xx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刘xx系湖南省岳阳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并经申请修建了房屋用于家庭自住。2019年10月份,当地办事处工作人员告知因岳阳县“岳雅南地块”建设用地需要将当事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因当事人不认可征收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0月8日,办事处向当事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认定涉案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323.16平方米,但因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岳雅南地块”项目不存在且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的征收程序,因此,当事人未领取相关补偿费。

2020年8月27日,当地自然资源局、执法局、办事处等部门组织100多人的队伍,以“违建”名义将当事人上述房屋全部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



深入研讨,梳理案情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以及团队研讨分析,梳理了以下案件事实:

首先,刘先生一家自1992年初落户于此,以全家五口人承包鱼塘,即使在国家免除农民的上缴以后,截止拆迁时,也一直丝毫没有减少上缴和交纳承包费,并且一直按五口人出工、出力或缴纳各项费用,尽村民义务。当事人户籍上的家庭人员依法应得到赔偿。

其次,整个村居民房屋与刘先生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比比皆是,尤其是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相同和类似房屋,即使是现在正在建设的房屋,其他居民均未受到任何处罚,而在征收范围内的同村与当事人房屋相同或类似的房屋只要按征收方的要求签订补偿协议就不但认定为合法而且已经进行了补偿。截止当事人维权之日,征收方的拆迁行为仍在进行中。征收方以所谓违建为由强拆房屋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属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和逼迁行为,名为拆违实为拆迁。

而且征收方在给刘先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和《xx南侧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前,从未对刘先生的房屋测量过,即使测量过也是自行的,刘先生并不知情,其上所描述的房屋结构也与刘先生的房屋实际不一致。就连所谓的“询问笔录”都是以欺骗的方式获得的,而且,“询问笔录”并不是刘先生的签字。


经万典律师了解,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日,先是用村广播喇叭说要到全村每一户进行住房确权登记后发证,然后就到了刘先生家,刘先生妻子信以为真,征收方蒙骗刘先生妻子文化水平低,又暗示刘先生妻子“认可”征收方之前单方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及《xx南侧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上的面积可进行拆迁补偿,“确权”完后,征收方随即给刘先生妻子一份“《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事先告知书》”就扬长而去,根本没有到村里其他人家去“确权登记”。

刘先生妻子发觉上当,后其子女发现所谓“确权确权”其实是“询问笔录”。征收方欺骗和诱使刘先生承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及《xx南侧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上的面积,妄图把刘先生的合法房屋诬称是违建,但“询问笔录”上的签字并非是刘先生的。征收方名为拆违实为拆迁,见征收不成就恼羞成怒,以所谓违建为由强拆房屋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属典型的逼迁行为。

最后,万典律师认为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未经依法征收完成前任何部门无权强制拆除。

在理清案件事实之后,陈海峰律师协助刘先生提起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之诉,并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赔偿检察监督。

最终经过陈海峰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以及检察院的协调之后,刘先生与征收方达成和解,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撤回监督申请。


湖南: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万典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协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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