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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办发〔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促进我市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制定了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城区。二、土地用途划分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保障性安居工程11类。三、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