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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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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办发〔201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茶陵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茶陵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宅、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 茶陵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国土资源中心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县规划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以下原则:

()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

()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使用基本农田。

()相对集中原则。农村村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村民建房应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

()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各国土资源中心所组织实地踏勘,对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组织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每年初一次性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住宅用地。宅基地农用地转用一般每年报一个批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须先通过联合审批程序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因无住宅或确需分房建户,原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住宅用地的;

()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原有住宅用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九条 农村村民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住宅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实行“占一补一”,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申请建房户只有1人的,按35平方米批准农村住宅用地指标,不批准单独建房;申请建房户只有2人的,按3人安排住宅用地面积。

第十条 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制度。在用地申请时,建房户应向所在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并与所在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建房户交出旧宅基地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予以奖励。对主动整理成耕地的,先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告,经批准后按土地开发的标准对农户进行开发补偿。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

第三章 用地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住宅用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村民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建房资格初审。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代表同意后,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踏勘,进行建房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本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等。“圈内”及城关、下东、思聪、洣江四个乡镇的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内的建房,按县政府统一规定办理村民建房手续。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查、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

()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农民建房资格审查表;

()拟划定的住宅用地宗地图;

()村民会议结果情况和公示结果的书面材料说明;

()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以下简称“圈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的占用非农用地住宅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批。“圈内”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内不审批除危房改造外的重建、改建住宅和零星新建住宅。确需建房的,应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内。占用非农用地的住宅用地申请经乡镇建管办和国土资源所审核后,由建管办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住宅用地经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中心所联合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共同实施放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需要改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后,由国土资源中心所核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含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查,报县规划局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需要拆迁安置的;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含“城中村”综合整治)需要拆迁安置的。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县规划局审批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详细规划;

()规划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自收到村民小组村民申请建房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报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批;国土资源中心所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要由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应在自资料收集齐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需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除外)

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评估显化宅基地资产。

第二十条 “圈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在农村村民之间可以流转:

()农村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退出原承包土地并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户口已迁出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内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流转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准的、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宅基地流转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可以进行流转。持有村民建房用地指标需要建房的,可以在规划确定的住宅小区内购地建房。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在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城中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按规定一户一宅,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地上附着物按照茶陵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征购标准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拆旧建新进入农村住宅小区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在农村住宅小区内无偿提供住宅用地,地上附着物按照茶陵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进城购房,退出原承包土地及原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按照茶陵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并参照被征农民社会保险标准给付保险金纳入社会统筹;

第五章 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982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982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81231日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依法批准建设使用的住宅用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依法批准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房屋的,可以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外的宅基地(除继承外)

()城镇居民私自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房屋坍塌或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或批准后两年未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和依法批准流转的宅基地,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和批准流转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县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非法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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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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