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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19-06-03
浏览次数: 38

县各功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3

文成县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居住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房屋,是指由依法注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县级组织、乡镇负责、部门共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职责,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居住出租房屋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全县居住出租房屋具体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政府部门辅助人力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综合运用”的模式,根据新居民总数500:1的比例,明确专职户管员队伍,人、财、物统一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充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综治办应当加强辖区社会综合管理工作,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建立健全社会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等工作,确保每个村居至少有1名居住房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充分依托原有网格划分和人员组成,将增加的辅助力量科学分配每个基层网格,以驻村(驻格)干部为主,原有网格力量、新增网格辅助力量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登记备案、队伍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第八条 专职管理队伍直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专职队伍的业务指导,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住出租房屋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居住出租房,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居住出租房屋从事涉及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抄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少于1次,及时整治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逾期不备案、存在严重隐患等情况的居住出租房屋,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停租整改。

第十条 乡镇综治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住建部门委托,受理居住出租房屋的租赁备案材料,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督促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核实社区、村居采集、登记的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基础信息,录入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实地核查建筑结构、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备案或申报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禁止出租。

(二)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日常管理、检查制度,明确社区、村居居住房屋专职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居住出租房,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发现居住出租房屋从事涉及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抄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居住房屋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等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登记,对出租人申报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及时将各类基础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做好辖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做好治安、消防、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安全等隐患的排查、责任告知和信息上报工作,查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安全防范等情况;

(三)及时记录日常检查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按照“绿、蓝、黄、红”四色分类管理制度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分类管理,“绿色类”为符合安全条件、管理规范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业主自我管理为主,网格员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蓝色类”为基本符合安全条件的,责令其七至十日内予以整改,网格员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黄色类”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责令其五至七日内予以整改,网格员每月至少检查1次;“红色类”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其一至三日内予以整改,或者要求人员立即搬离。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严重安全隐患,可以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四)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居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配合政府部门整治出租房火灾隐患;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检查及统计分析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负责出租房危房的排查整改工作,清理整顿违章建筑,对违章出租房依法予以拆除,查处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安监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具体由乡镇安监所组织实施;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房屋中介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税收征管,对偷税、漏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抄告事项,自收到抄告事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供电、住建部门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查验是否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违规用电用气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计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对出租人、承租人及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乡镇及综治办的申报,安排出租房服务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监管各项经费开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掌握新居民就业基本情况,健全就业登记和发证制度,调解劳资纠纷,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门负责对新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新居民、用人单位、房东的法制意识,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并为外来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内的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为流动人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乡镇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经查实违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规、规章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室内不得设置仓库、生产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三)居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含);

(四)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七)居住间应当放置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八)每层至少配备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原则上为4公斤以上)且应当设在便于取用的部位;

(九)30人(含)以上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屋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应当对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作为居住间出租。

第二十八条 整幢改建式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居住出租房屋为3层(含)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二十九条 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出租房屋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或防火门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如需开设门窗洞口,应设置乙级以上的防火门窗;

(三)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报送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由社区组织将居住房屋出租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登记。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应当自收到居住出租房屋居住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租赁事实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送相关材料,并由社区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综治办应当将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住建部门。

第三十三条办理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成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

(三)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居住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商品房交房证明等);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证明。

租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受托人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还应提交房屋用途证明或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审批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

(一)受理资料;

(二)审查资料;

(三)录入信息;

(四)确认备案;

(五)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受住建部门委托,乡镇综治办对居住房屋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乡镇综治办收到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后,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机构补领。

第三十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申报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负责受理租赁合同申报或者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房屋出租申报和备案的范围、依据、所需材料、信息报送方式、办理流程等,提供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租房屋禁止作为住宿与易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或仓储混合的“三合一”场所。

出租房屋局部用于其他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其生产、经营、储存部位应与居住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第四十条 下列居住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居住出租房屋,禁止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居民住宅楼居住出租房屋内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振动、噪音污染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服务企业,但商住楼中商业(经营)用房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的除外;

(三)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体住宅楼(包括多层、小高层、高层,下同)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立从事制造、加工以及本款第(二)项禁止的企业;

(四)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已鉴定的危房,未经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不得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第四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屋按下列规定取得有关手续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一)已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沿街沿路一楼居住出租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工商管理部门凭有效的权属证明给予登记注册并报住建部门备案;沿街沿路一楼居住出租房屋新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住建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单体住宅楼二楼及以上居住出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从严控制;申请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提供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居住出租房屋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三)乡村建筑物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具备相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有产权证明的,由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无产权证明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由社区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登记注册。

第六章 当事人义务

第四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或者带领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或者带领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居住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办理相关证照。承租人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经营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四)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落实防火防盗有关措施,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并督促其改正;

(六)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住出租房屋税费,出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七)配合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报告;

(八)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已办理居住证的应当及时签注,移居时要申报注销;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社区组织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

(四)转租居住出租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地社区组织报告;

(五)配合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报告;

(六)发现承租的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损害公共和自身利益的,有权要求出租人或者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管理机构进行整改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七)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八)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居住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检查抄告

第四十四条 社区、村居居住房屋专职管理人员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乡镇综治办。专职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检查数量不少于10家,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检查情况报送社区,社区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综治办每月15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分门别类后抄告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应通过相应措施,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落实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应抄送安监部门。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应抄送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

第四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应抄送住建部门。

第四十九条 社区、村居居住房屋专职管理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综治办应强化对居住房屋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治力度,争取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每个乡镇抄送上报的居住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核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数量的2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依照《浙江省消防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建部门依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出租人未按时报送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利用居住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二)未履行基础信息采集、日常管理、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其他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住建、安监、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的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行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未尽到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310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 本细则的具体条文解释由县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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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6
    为了使得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能够得到合理的改善很多的地方会将老旧的房子进行征收,并且让居民能够获取到相应的费用之后去购买新的地方的房子,从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以及环境,使得人们能够在一个较为优美并且良好的环境下去进行生活,但是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宜是较为繁琐的,需要人们认真的去进行对待才能够防止当中出现问题或者矛盾。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当某些地方的房子需要进行征收的时候就需要给到房屋主人一定的补偿,而这种补偿有时是需要根据各种条件和规定去进行计算的,并不是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有时这种补偿是需要通过房屋面积以及居住人员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因为计算的方式以及流程是不一样的从而有一些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保障人们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当中是以合理合法的过程来进行计算以及获取到相应的补偿,人们可以去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以及沟通,从而明白自己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当中获取到怎样的补偿是较为合理并且符合规定的,只有以较为了解规定以及规则的方式去对待房屋征收,才能够保障后续人们的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认可,在进行相应的沟通当中人们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政策以及条款是什么样子,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商讨,只有以良好的沟通方式以及交流方式去进行沟通确认才能够保证自己在获取到征收补偿的时候是没有漏的,如果出现了遗漏就很可能会给房子的主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并且未来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也可能会因为没有进行征收补偿的相关了解,而遭受到侵害或者出现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导致人们未来无法良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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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4
    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于那些年龄已经较为长久的楼许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去进行拆迁征收工作,这是因为当一栋楼的时间年限较长之后楼内的结构很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破坏,此时如果人们不断的在里面进行居住很可能会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为了使得居住人能够以良好的居住体验感去进行生活会对这些房子进行拆迁,而此时人们需要联系拆迁律师去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什么是拆迁律师?一般情况下在进行拆迁的过程当中人们会遇到价格上需要计算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家里成员的相互商讨的情况出现,如果因为发生了沟通上的障碍而导致拆迁无法顺利进行,其实是会给自己日常的生活带去困扰的,此时可以联系拆迁律师去咨询相关的条例以及规定,从而得知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费用是多少,并且律师也会告知拆迁这所应该分配的份额是如何去进行界定的。在通过了解之后人们才能够知道怎样的拆迁征收方式是较为合理,并且怎样分配所收取到的拆迁费用能够不让加里人之间出现矛盾,只有通过合理的方式去对费用进行支配才能够保证人们不会因为征收费用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律师的建议之后人们所做出的决定都能够较为的冷静并且较为的合理,不会因为产生了矛盾而导致后续沟通有问题的情况出现。人们需要明白只有充分的去了解相应的拆迁征收条例才能够知道自己所能够获取到的征收费用是在一个怎样的范围之内的,当了解了之后才能够准确的去进行后面的各项商讨工作,合理合法的去面对所需要发生的事情为了保障自己,不要因为情绪化而导致事情以不太良好的情况去发展联系拆迁律师来进行操办,其实是较为有必要也较为能够帮助到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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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21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在整个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政府、企业、社会群体以及个人几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复杂,我们老百姓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那么我们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该怎样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今天先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征拆的法律问题。一、法律属性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以前的《物权法》,现在的《民法典》。《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略且笼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跋中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人负有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义务,享有要求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搬迁的权利而政府则被赋予了对拆迁的管理权。二、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当然现在大部分拆迁补偿协议并不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平等自愿的基本特征。拆迁当事人必须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政府裁决,不执行裁决义务的还可以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也基本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三、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近些年来出现的钉子户、暴力拆迁、暴力抗法以及自焚维权等事件告诉我们,拆迁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必须重视。我们老百姓应参与为主体,积极、主动地构建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应该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无数过往案例证明,当发生违规拆迁,补偿不合理、暴力拆迁等严重损害我们百姓利益的问题时,靠暴力去应对这些违规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出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律师,让法律及早的介入到违规拆迁事件中,用法律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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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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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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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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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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