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发〔2013〕19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安置、农村个人建房
供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县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拆迁安置、农村个人建房供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拆迁安置供地报批程序
(一)乡镇(建设平台)根据《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关于加强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发〔2013〕115号)和《苍南县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苍政办〔2013〕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尽早落实土地指标,完成安置地块勘测定界图,做好安置地块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并报住建部门审查通过。
(二)拆迁安置地块落实后,拆迁安置户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等材料向乡镇(建设平台)提出建房申请。
(三)乡镇(建设平台)在收到建房户建房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说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要在当地电视台或报纸上公示15天,同时将报批相关材料移交住建、国土基层所(分局)审查。
(四)国土基层所(分局)就乡镇(建设平台)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7月1日之后的须经县征收办备案)和相关资料开展审查工作,不再重复审查原拆迁房屋的土地权源。国土基层所(分局)应在收到报批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材料整理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反馈乡镇(建设平台)。
(五)住建基层所(分局)应在收到报批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安置用地规划许可审查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反馈乡镇(建设平台)。
(六)乡镇(建设平台)在建房户名单公示无异议及国土、住建部门完成材料初审后出具建房申报文件,并组织国土、住建基层所(分局)召集建房户进行一次性面签,同时负责报批材料在部门间的流转工作。住建基层所(分局)应在面签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基层所(分局)应在收到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乡镇(建设平台)建房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国土分局)。
(七)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国土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材料整理,报县政府审批。
(八)县府办应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起草工作。
二、农村个人建房供地报批程序
(一)农村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个人建房户名单。乡镇驻村干部要参加村民代表大会,对会议议程进行监督,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建房户名单须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当地乡镇。
(二)当地乡镇在收到个人建房名单后对上报人员是否本村村民、是否属于无房户及拟建设地块的土地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说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要在当地电视台或报纸上公示15天。同时将报批相关材料移交住建、国土基层所(分局)审核。
(三)国土基层所(分局)应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户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情况审查、实地踏勘、材料整理等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反馈乡镇。
(四)住建基层所(分局)应在收到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户房产登记情况审查、实地踏勘、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审查等规划许可前期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反馈乡镇。
(五)乡镇在建房户名单公示无异议及国土、住建部门完成初审后出具建房申报文件和无房户证明文件。
(六)建房户本人持乡镇文件、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住建基层所(分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建基层所(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镇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前往国土基层所(分局)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办理个人建房供地审批手续。国土基层所(分局)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国土分局)。
(七)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国土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材料整理报县政府审批。
三、严格执行报批政策
(一)在《关于加强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苍政发〔2013〕115号)下发前被拆迁房屋已经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查领导小组认定或县国土部门参与调查并出具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确认,且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安置项目,供地报批办理时间节点参照本文件执行。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无法供地的拆迁安置项目,由各乡镇(建设平台)进行梳理汇总,报县政府专题研究。
(二)今后新安排的农村个人建房指标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老房拆建及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通知》(苍政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对象审查环节前移,对新安排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的村,要求在农转用时上报建房户名单并提供户口本,由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严格审查建房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农转用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后供地时就要按此名单予以办理供地手续”执行。办理供地审批中如发现原上报名单不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要收回该地块土地指标,由当地政府统一盘活或调剂使用。
(三)为了严格执行“四策合一”政策,对于2012年12月31日之后上报农转用的农村个人建房项目,无房户按照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报批。
(四)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农转用的个人建房项目,在2013年8月31日前未上报县政府的按套间形式报批,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下。
(五)2013年8月31日之后报县政府审批的个人建房项目须提供宅基地及房产登记情况审查结果,已登记宅基地或房产的不得申报无房户个人建房。
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拆迁安置及个人建房报批的规定,将不符合报批政策的供地材料上报县政府的,一经发现将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