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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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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社会各界朋友深入了解《意见》有关内容,下面就《意见》制定情况及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1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通过规范征地程序、明确补偿安置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推进了征地依法、有序开展,切实维护了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全省年均土地征收面积45万亩左右,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建设用地规模持续扩大,群众诉求多元化,征地管理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群众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障农民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农民群众分享更多的改革红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我省从征地管理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完善征地工作机制,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等措施,实现征地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工作到位、救济及时。

二、《意见》制定依据及过程

《意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吸收了我省部分市、县多年来征地工作中的成熟经验,参考了国家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果。

针对征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20166月,我厅启动了《意见》起草工作,赴省内外开展征地管理工作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形成《意见》初稿,先后三次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11月,将《意见》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沟通和吸收;今年3月,《意见》送省法制办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意见》主要内容及重点措施

《意见》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主线,共分为四部分,即: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和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对其中的主要政策内容介绍如下:

(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意见》对征地实施工作中重点环节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规范征地公告程序。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批后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增加了“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的内容。同时,《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公告和公示材料的公开形式,不仅需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中张贴,还要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予以网上公开。二是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调查,是征地的法定程序。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勘测调查和清点确认工作。但征地工作中常常遇到被征地农户或者相关权利人无法参加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的情形。按照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在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意见》提出三种解决方式,即:委托他人代理调查确认方式;参与调查各方先行清点调查共同见证确认,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委托公正机构对清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再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户或者产权人方式。三是明确涉及集体土地上成片房屋拆迁的要求。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同的产权人,其征收补偿也属于不同的产权人。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尚无上位法可依,涉及征收居民点用地的,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尽相同,参与部门也不一样。近几年,我省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争议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补偿安置和征地拆迁程序上。为提高对房屋补偿安置的重视程度,解决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两项补偿、两个程序问题,《意见》明确了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征收程序,要求地方政府先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实施征地,增加了“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的内容。

此外,《意见》对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补偿方式予以规范,要求“对于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应当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并由参与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针对当前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着重从三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由市级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土地管理法》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2年实行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度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减少征地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着补偿标准调整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至少5年调整一次。在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方式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二是强调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被征地群众安置问题在国家和省现行文件中都有要求,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执行不够理想。《意见》进一步强调,“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留地(留物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三是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实施征地时,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拨付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但在部分项目征地中,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项目建设指挥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的问题,对征地费用管理、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等造成一定影响,且不符合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为此,《意见》提出“市、县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为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意见》改革并规范了各种征地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要求,各地在征地实施前,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和措施。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二是完善征地争议调处机制。针对征地行政复议案件中,争议解决难度大,救济效果不理想的实际,今年年初,我厅与省法制办共同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设想,省法制办就征地行政复议改革工作进行了调研,邀请全国法制工作者,召开了征地行政复议改革专家论证会,形成书面报告,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事件按照“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意见》对征地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协调、裁决、听证、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行政救济及时、有效,进一步规范基层征地行为;明确了“对履行征地程序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主动加强与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涉及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三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地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重点和内容。

(四)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市、县政府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需履行如下9个程序:

一是公告。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群众拟征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同时告知被征地群众相关权力和责任。

二是勘测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财政、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等,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勘测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补偿费标准、数额、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同时告知群众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时限,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

四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同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后,由市、县国土、财政、人社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在征地报批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待征地批准后,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六是组织报批。市、县政府按照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七是批后公告。市、县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八是拨付征地补偿费。市、县财政部门自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是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移交土地。

征地补偿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核心问题。此次《意见》中提出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请对我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省政府办公厅76号文件中,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就此问题我具体介绍如下:

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两项费用之和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2009年山东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我省首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0971日正式实施。2009年到2016年,对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提高幅度分别为20%29.46%。目前,我省执行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即为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征地区位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该标准已公布,可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按照76号文件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征地信息公开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刚才刘鲁副厅长提到我省已率先运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可否具体介绍下系统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2016年我省启动了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于今年11日在全国率先投入运行。遵循征地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按照“统一平台、整合资源、各负其责、依法公开”的建设思路,实现了全省征地信息“统一发布、自助查询、实时监管”三大功能。一是征地信息统一发布。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系统主动公开6项内容,即: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务院、省政府用地批复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信息自助查询。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窗口,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信息。查询人进入系统后,可在查询区域,选择“所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名称或键入“村庄名称、批准年度、项目名称、公告名称”等任何字段、关键词,快速查询所需要的征地信息,满足对征地信息自助、及时查阅的需要。同时,系统部署在互联网,查询人可在任何地区利用互联网络查询相关信息,实现了信息的远程调阅和数据共享。三是对征地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监管。系统中设置了统计、监管模块,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随时统计各类信息公开情况,实时查看“已公开”和“未公开”数量,并对公开事项进行监管。

目前,已将2017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656条征地批复文件信息和3930条征地公告信息,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公开。系统自投入运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查阅量达数万次,省厅受理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有所减少,群众满意度有所提升,系统运行初见成效。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济南召开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现场会,向全国总结推广我省经验做法,中国国土资源报以《把征地信息晒在阳光下》为题,头版报道了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征地事关群众长远生计,在征地过程中,群众的诉求如何得到及时有效表达?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群众权益维护工作,始终把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征地管理制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较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此次出台76号文件,综合考虑了基层征地工作的实际和多元化的群众利益诉求,通过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推进政务公开、赋予群众更多诉权、建立矛盾化解机制等方式,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在征工作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相关权利人可通过以下5个环节来表达诉求,实施权利救济。

一是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对市、县(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在土地调查清点确认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征地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复核、重新调查清点,也可以于调查清点工作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在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环节。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以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示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在组织听证环节。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听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听证会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环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为将群众诉权和救济权落到实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征地程序文本格式进行了全面修订,将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等内容全部纳入征地程序性材料中,予以明确告知,实现群众诉求渠道畅通,矛盾纠纷化解及时、救济有效。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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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9
    拆迁引发的纠纷,其当事人一般是被拆迁户、负责拆迁的企业还有就是当地的政府。在这种纠纷中被拆迁户无疑是十分弱势的,那么当我们弱势的老百姓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和其他强势集团侵害时,该怎么办呢?靠闹靠聚众静坐等是走不通的,我们可以选择相信我们的法律,当然我们需要一个敢于在法庭上给我们据理力争的律师。今天我们看看我们该如何选择拆迁律师‍。1.尽量找北京律师如果我们是因为拆迁补偿和拆迁方打官司,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北京请律师!原因有二,一是北京那边的专门从事拆迁纠纷代理的律师,平常经手的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很多,经验很丰富;二是北京的律师不会向地方律师那样畏惧地方政府,能够尽全力给我们争取属于我们的利益,毕竟北京是我国首都,这点十分重要。2.找责任心强的律师这几年进入拆迁这个产品的律师也是数量大得很,整体上来说越来越水,责任心也是一代不如一代。很多律师都想着赚快钱,好好的律师不考虑怎样打赢官司而是天天想着怎样拉业务。这种律师我们是不能找的,一定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以胜率为重点的律师,我们可以结合裁判文书网来判断律师的责任心。3.找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我们一定要专门从事拆迁代理的律师,这点也是很关键的。拆迁纠纷这种行政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案件的焦点和证据收集以及该怎样去调解,怎样去证明政府违规等都需要很成熟的办案经验。这些一般的民事律师是办理不了的。当然各地的拆迁政策也迭代了,我国的依法治国也已经深入人心,大部分城市补偿已经给的非常高,如果不是对补偿价格特别不满意的,没必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自身权益收到了不法侵害,也不要畏惧强权,及早找拆迁律师‍帮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有国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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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7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不断地提升,城市周边有很多土地都被征用了,征用后会对被征用土地的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这就是征地补偿的意义。那么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哪些呢?下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征用土地的相关知识点吧!首先我们先来探索一下征地的补偿标准,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定的。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删除对原来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偿的费用之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土地管理规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补偿费用的分配对象都有哪些,有三种,分别是补偿给农民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和补偿给股东的。来看看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的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详情看如下:1、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照章对被征用土地的人因为其土地被征用导致受到经济的损失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等其它设施,因为征地被损坏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3、青苗补偿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为征地受到了损坏,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出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指的是征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为征地所导致的额外劳动力而支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综上所诉,征地的补偿费用有四个,分别是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征地的补偿费分配对象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股东。当征收土地的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首先需要先进行公告,然后给予村民们补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更加了解征地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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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4
    随着时代发展,城市化是一大趋势,在进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征收是很常见的现象,对此相关机构也会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不过很多人对于征地补偿政策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在征地过程中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要想避免吃亏,找一个靠谱的征地律师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律师所涉领域大家都知道,同样是律师但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并不同,比如有些律师主要是承接婚姻纠纷案件,有些律师则主要承接商业纠纷案件,在擅长领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打官司的时候服务水平自然也就不一样。选择征地律师也要选择合适的,看其平时主要承接的是哪些领域的案件,只有找到对口的律师才可以更好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二、律师口碑在律师行业中,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可以说不少律师都是滥竽充数,不仅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而且责任心方面更是非常的薄弱,如果选择这样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无疑就是白白浪费钱。为了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在选择征地律师的时候要先去了解一下对方的口碑,看其以往承接的案例结果怎么样,通过这些方面的了解更有利于自己做出选择。三、选择异地律师律师行业的水比较深,一般人根本就难以了解,通常来说本地方的律师都不太愿意去得罪当地的开发商和政府机构,所以在涉及征地或者拆迁案件的时候,选择异地的律师会更好,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怠工的情况,如果直接找本地律师的话,对方可能会存在怯场甚至是勾结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有很多被征地者就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因而吃了不少的亏,如果选择一个可靠的征地律师,则可以有效的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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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 10 - 1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听到哪个地方将要拆迁,哪些土地要被征用等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土地征收,另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它们的补偿项目也是不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两种征地补偿方式的相关内容。一、城市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指的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比如,因为房子被征收而导致停产或者是停业造成的损失;因为房子被征收导致临时安置或者是搬迁的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补偿是由房子评估机构给予具体的确定。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涵盖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还有的就是补偿费用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如下:① 土地补偿费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对象是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它们的补偿费用是由规定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的标准执行,各个地方的标准都是不相同的,具体可以参考被征收土地的区块地价标准。③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是安置补偿的个人,此外每一个需要被安置补偿的个人的补偿费是由土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4-6倍。如果你的房屋将被征收但是却不了解其中的征地补偿,建议你可以去律师行咨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相当有经验,其核心业务有征地拆迁、房产纠纷、政企九分和营商环境等。此外,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都是经过严谨的筛选,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精英律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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