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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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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控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做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以土地供应引导项目安排和用地需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

集中统筹与分级保障相结合,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强化对指标使用的调控监管;

严格用地计划管理与积极推进用地改革创新相结合,通过改革创新提高项目用地保障水平;

开源和节流并举,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加大流量。

第四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国家设置且下达的计划指标: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由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由国家保障指标,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项目和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自治区增设的土地管理绩效指标:含供地率指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周转计划指标、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计划指标等。

第五条 自治区与各市、县应将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自治区下达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均不得突破;鼓励多使用未利用地指标,凡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第二章 计划编报

第六条 需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投资主管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25日前按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建议,同时抄送拟用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地下一年度计划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县提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市计划建议,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涉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而确定的城市重点新区的,应将城市重点新区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按规定中心城市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在上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建议中,应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自治区农垦局的计划建议按以上要求编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拟用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县及各部门提出的计划建议,编制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八条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建议报告的内容包括:

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建议,内容包括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计划建议。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分为: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其他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议。

建设用地年度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宏观形势研判和用地供求分析及保障对策。

第三章 指标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拟定分解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分解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指标,城市重点新区切块指标,自治区调控指标及奖励指标等五部分。自治区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的计划指标包括第四条中规定各项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土地管理绩效指标相互挂钩,一并下达。

对按规定中心城市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将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指标主要依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土地利用效率含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上一年度存量土地规模、上一年度人均城镇用地、前三年度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等指标进行量化测算后确定。

城市重点新区切块指标纳入所在市测算,按照其承载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和前三年计划指标使用效率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至供地率达到60%以上。

第十三条 建立集中统筹与分级保障机制。对建设用地计划实施分类管理,确保专项使用。

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掌握管理,按项目下达,用于保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数量、质量上能够落实“占补平衡”的以下项目:

1.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又同时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安排;

3.搬迁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扶贫生态移民示范工程项目。

自治区下达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指标由各市、自治区农垦局按照自治区要求安排使用,但必须优先用于下列不属于前款自治区负责保障的具备用地报批条件且涉及占用耕地的在数量、质量上能够落实“占补平衡”的重点建设项目:

1.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2.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扶贫生态移民搬迁项目、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民生项目;

3.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点工业园区的重点产业项目。

对未按照要求保障上述项目用地的市、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受理该市其他项目的用地报件,并扣减其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城市重点新区切块指标用于保障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

自治区调控指标用于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增补的重点项目、农民住宅建设、保障性住房、自治区重点骨干路网项目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集中建设、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试点。

自治区奖励指标用于奖励在计划管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检查、土地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并较好完成土地管理绩效指标的市。

第十四条 在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下达之前,各地可按照上一年度下达计划指标的40%申报预安排使用指标,用于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中所列急需开工项目,待年度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后予以核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治区农垦局申报的急需开工项目清单进行审查后,预安排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计划执行动态管理机制。要求6月30日前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用地报批率达到40%,否则将收回当年下达给所在市10%的年度计划指标;8月31日前用地报批率要达80%,否则将收回5%年度计划指标;9月30日前完成所下达年度计划指标的用地报批,否则剩余指标一律收回。收回与结余的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筹调剂,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章 计划执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计划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和计划台账在线备案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按项目安排指标—政务大厅窗口接件—审批办审核并建立台账—内设规划机构核销—联席对接与审核—信息中心在线网络直报备案—纳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的要求,建立无缝对接机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农垦局应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要求,落实计划执行在线备案,于每月5日前将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评估考核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自治区农垦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9月和次年1月分别对1至8月和全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治区农垦局必须在9月20日、1月20日前完成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年度评估考核,并将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每季度通报各市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执行情况。中期检查、年度评估考核以在线备案的计划管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等台账以及相关土地利用数据为主要依据。

建立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奖优惩劣机制,对土地管理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增加指标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扣减指标。

对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考核排名前三的市进行奖励;

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排名前三的市进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扣减指标;

对获得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模范县称号的进行奖励;

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考核排名前三的市进行奖励,对被国家或自治区实施问责的市扣减指标;

对完成供地率、增减挂钩复垦等计划指标任务综合排名前三的市进行奖励;

对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并在全国、全区起领先示范作用且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市、县,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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