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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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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规〔20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滩涂的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滩涂有偿使用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申办手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二、缴费标准

(一)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应按照15-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

(二)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三、缴费办法

(一)对一次性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缴纳。

(二)对按年缴纳的滩涂使用费,使用单位在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清。

(三)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四)在保护与利用滩涂过程中,需变更滩涂使用范围或性质的,应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五)滩涂使用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滩涂使用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由征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将滩涂使用费直接上缴市级国库。

四、土地手续办理

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

(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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